為強奸給人下迷藥按強奸罪追訴
2022-06-26 13:19奇象網
人民網北京6月24日電 (李楠楠、薄晨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新聞發布會,介紹新型毒品犯罪有關情況,發布以打擊新型毒品犯罪為主題的最高檢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通報檢察機關懲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此次發布的案例涉及到麻醉、精神藥品濫用問題。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黃衛平在發布會上介紹,從辦案情況看,近年來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問題比較突出。一方面作為毒品替代物進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藥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娛樂場所尤為突出。下迷藥的目的有的是為了實施強奸、猥褻、搶劫等犯罪,有的則為尋求刺激,無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準確、打擊不夠有力的問題,本次發布的案例對此類案件辦理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是嚴格區分麻醉、精神藥品用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可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為毒品濫用。對于麻醉、精神藥品的用途,可以從行為人買賣麻醉、精神藥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認定,除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則上均應當認定為非法用途。
二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對于向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進行追訴。對于非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販賣麻醉、精神藥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販賣的,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黃衛平告訴記者,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于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三是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隱蔽,要通過提前介入、退回補充偵查等工作機制,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毒品犯罪案件證據體系,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必要時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著重加大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力度,獲取關鍵的客觀性證據,尤其要重視手機、電腦中電子數據的勘驗、提取和恢復、檢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四是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辦案中要認真審查涉案麻醉、精神藥品含量、數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價格、犯罪次數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關情況,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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